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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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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06〕28号
【发布日期】 2006-03-24
【实施日期】 2006-03-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


城区、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属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步伐,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证按期完成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任务,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省属企业移交自办中小学校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84号)和省国资委等六部门《关于第二批省属企业移交自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晋国资分配[2005]133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2006)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就市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资源整合的重要方面。
  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尽快卸下国有企业身上附加的各种社会负担,使之同其他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竞争,是一个带有长远意义的战略措施,关系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大局,关系着国有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前途命运,关系着广大国有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企业在移交和接收过程中,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好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无条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考虑问题,以党性和组织纪律性确保政令畅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交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行政纪律、财经纪律、人事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要切实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移交和接收过程中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教育质量不降低。
  二、分离移交工作的原则
  市属国有企业自办学校分离移交工作的政策依据主要是省政府《关于开展省属企业移交自办中小学校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84号)和省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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