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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林资〔2006〕22号
【发布日期】 2006-03-24
【实施日期】 2006-03-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各市州“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6)5号,以下简称湘政发5号文件)精神,合理分解下达“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湘政发5号文件精神,确保各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湘政发5号文件,批准下达了各市州“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八项措施,即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木材流通管理、林业产业发展、林业分类经营、林业改革、林业法制与队伍建设等林业建设与发展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明确部署,是指导“十一五”时期全省林业工作特别是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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