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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客运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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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3-24
【实施日期】 2006-03-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客运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政〔200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农村客运站建设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农村客运站建设,是适应农村客运需要,改善农民出行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为加强我市农村客运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河南省农村客运站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农村客运站建设的任务
  根据《河南省道路运输场站“十一五”发展规划》提出的农村客运站建设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我市2006年完成22个乡级客运站、200个招呼站建设任务。具体建设任务由市交通局分解落实。
  二、农村客运站建设的原则
  放开建设投资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优先吸引社会资金以独资、合作、合资、联营等方式参与场站建设。对社会公益性强,难以通过市场方式融资建设的场站,采取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补助进行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场站要按照“政府负责、行业监管,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
  三、农村客运站建设的规模和政府补助资金标准、使用范围
  按照交通部“关于落实农村客运站点项目计划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通知”精神,农村客运站原则上按交通部制定的《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规定的五级站进行设计和建设。招呼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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