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24日 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促进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事项)的实施,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应当坚持公正、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为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第三条 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实行窗口受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 第四条 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等在行政服务中心公示。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
失效日期:2011-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