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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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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抚府发[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2-24
【实施日期】 2006-03-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的若干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是指未经行政许可(即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的行为。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在我市一些传统产区由来已久、屡禁不止,并经常引发安全事故。为从根本上解决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问题,杜绝非法生产经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控制源头,加强烟花爆竹原材料购销管理
  1、烟花爆竹原材料销售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严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原材料。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买原材料时,必须出具以下证件:
  (1)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实行烟花爆竹原材料购销登记和核查制度。
  (1)烟花爆竹原材料销售企业必须建立进货台帐,载明进货时间、产地、品种、数量。
  (2)烟花爆竹原材料销售企业必须建立销售台帐,保存购买企业的证明材料,载明销售时间、对象、品种和数量,并由双方经办人员签名。
  (3)临川、东乡、金溪三县(区)安监部门应会同本地供销社每半年至少对原材料销售企业的进货和销售情况进行一次核查。
  4、确需到本市异地购买原材料的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函告出售地县级安监部门,生产企业持函到出售地安监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到有关原材料销售企业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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