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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2-23
【实施日期】 2006-03-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2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延续、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取得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

  本市食品生产加工者利用生产加工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保健食品生产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包括盒饭生产、桶饭生产)、食品现制现售者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者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应分别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

  同一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 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分为两类:

  (一)《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食品的生产加工者:

  1、食品添加剂;

  2、糟醉制熟食品;

  3、生食水产品;

  4、食品辐照加工。

  (二)《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对象为除前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的生产加工者。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并核发《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并核发《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二章 发证条件

 

  第七条 任何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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