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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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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03-26
【实施日期】 2006-03-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府办〔2006〕42号


  市教育局《关于〈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26日
 
 
关于《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推进我市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落实《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
  (一)《管理办法》是《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配套文件之一。贯彻执行《管理办法》,有利于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更好地保障符合就读条件的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有利于落实地方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促进基础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我市人口管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
  二、明确落实《管理办法》的工作目标和责任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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