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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2006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接受高等院校选拔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教委职成〔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3-27
【实施日期】 2006-03-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委关于2006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接受高等院校选拔的通知
沪教委职成〔2006〕18号 


各高校,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鼓励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指中专、职校、技校,以下简称“三校”)中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激励本市“三校”在校生进一步学习,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6)18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5月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招收应届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6)21号)要求,现开展对“三校”优秀应届毕业生进行推荐,接受高等院校选拔,实施加分政策,使部分学生优先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现就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推荐加分的对象必须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报考高等院校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三校”应届优秀毕业生。
  (一)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省市级(含省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二)在校期间两次获得或毕业学年期间一次获得区县、主管局级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三)凡在校期间获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比赛个人全能的技能特长生;
  (四)户口在本市而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三校毕业生中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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