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安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安政办发〔2006〕29号
【发布日期】 2006-03-27
【实施日期】 2006-03-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液化气体车罐车和各类气瓶)是储存、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特殊压力容器。这类压力容器数量多、分布广、流动性强,稍有不慎,极易发生介质泄漏、着火、爆炸、中毒等事故。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5)1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