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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预收处理费缓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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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劳社仲[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3-27
【实施日期】 2006-03-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预收处理费缓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 为了帮助和保障经济困难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预收处理费缓减免试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加大对劳动仲裁经费的支持力度,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减轻当事人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经济负担。
 试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预收处理费缓减免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和保障经济困难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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