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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27
【实施日期】 2006-03-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所有煤矿企业。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煤矿企业的核定能力存储:
  (一)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煤矿存储80万元;
  (二)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的煤矿存储180万元;
  (三)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的煤矿存储280万元;
  (四)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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