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06〕22号 各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区县人事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200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印发《200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见附件1)和《200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办法》(见附件2),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将2006年办理进沪就业手续的办法及时告知本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并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二、各用人单位应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6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6)7号)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时,不应有因毕业生未能办理落户手续而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约定。有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一经发现,不予受理其办理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申请。 三、本市各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要根据《200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工作办法》,及时做好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0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一、基本条件 申请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与市政府鼓励的就业项目(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本市农村镇校任教”和自主创业等)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4、已与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为直接录用)。 (二)用人单位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5年4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 二、学业要求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能力方面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外语能力要求为: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外语专业不作要求)。 (三)计算机能力要求为: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