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 2006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惩治不作为和乱作为长效机制,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含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 (二)重点治理与全面深化相结合的原则; (三)惩防并举、纠建并重的原则; (四)严明奖惩、持之以恒的原则。 第二章 发展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