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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03-28
【实施日期】 2006-03-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同时,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气象局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相关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中国气象局发布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气发(2004)206号),进一步完善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低温、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和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十一类。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二、市气象局负责本市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市新闻宣传、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三、上海中心气象台负责按照市气象局制订的程序,制作和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予以更新、解除,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防灾减灾机构。区县气象台要在上海中心气象台的指导下,根据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和其他气象灾害信息。
  四、本市各类媒体要按照《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附后)中统一的信号名称和图标,在收到上海中心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后,及时、完整、准确地播发,其中,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在15分钟内播发。
  预警信号的具体播发办法,由市新闻宣传部门会同市气象局制定。
  五、各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播发系统的建设,并参照《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制订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以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上海市气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
 
附:
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做好防风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台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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