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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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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淮府〔2006〕27号
【发布日期】 2006-03-28
【实施日期】 2006-03-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努力构建和谐淮南,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一)行政复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复议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首长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无论本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鼓励和提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参与办案,通过行政首长率先垂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行政复议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法制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政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主要负责人审签,其它行政复议文书,可以由分管领导审签。对社会关注或有重大影响以及疑难行政复议案件,主要负责人应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召集和主持听证会。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承办。行政复议答复书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行政机关研究提出,报政府负责人审签。
  (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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