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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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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合地税[2006]121号
【发布日期】 2006-03-28
【实施日期】 2006-03-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地税[20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部门在办理企业实体税收减免手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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