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好我市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并结合近几年我市实施扶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情况,现对《关于修订<大连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4]19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办法所指的农产品加工是指采用物理方法改变其实物形态,将农业的初级产品加工成各种成品或其他用品的生产活动,且农产品加工制成品的原材料,全部是农业的初级产品,具体包括粮食、饲料加工及果品、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加工等。与农产品加工无关的包装、冷藏、冷冻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