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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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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富政发〔2006〕15号
【发布日期】 2006-03-28
【实施日期】 2006-03-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富源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的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总称。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
  (二)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后提出的与县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县政协委员、县级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县政协全会期间及闭会后提出的提案;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检查、考察中提出的与县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办公室对办理工作要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负责领导、主办(协办)单位、责任人、督办人。承办单位应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确定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建立办理工作网络,并将分管领导、承办人员名单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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