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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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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国税发[2006]49号
【发布日期】
2006-03-28
【实施日期】
2006-03-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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