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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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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天政办发〔2006〕32号
【发布日期】 2006-03-28
【实施日期】 2006-03-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人民调解是正确处理民间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严格遵循“公正与效率”原则,坚持“有来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公”的方针,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一)加大对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在继续加强对婚姻、邻里、家庭等传统多发性民间纠纷调处工作的同时,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工作中产生的纠纷,城市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面发生的矛盾纠纷,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村民自治中出现的干群关系、村务公开方面的矛盾纠纷,宗教内部的教派、教权、教产纠纷,民间婚姻、家庭、邻里和债权债务纠纷可能激化为刑事案件方面的矛盾纠纷及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排查调处任务落到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除在激化之前,防止因矛盾纠纷激化导致刑事案件和自杀事件。对于那些疑难复杂、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了、有关部门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过激行为。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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