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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区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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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清府[2006]40号
【发布日期】 2006-03-28
【实施日期】 2006-03-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清远市区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清府[2006]40号
 
 
清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市区人口聚集,加速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市区户籍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专家、留学回国人员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工作的,凭用人单位证明,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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