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06〕36号
【发布日期】 2006-03-28
【实施日期】 2006-03-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6〕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的意见
  农贸市场是经政府规划、论证、批准,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供经营者和消费者进场进行集中、公开交易农副产品的场所,是人民群众必需的、涉及千家万户生活、公益性较强的城镇公共配套设施。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落实各方职责,提升农贸市场的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贸市场管理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农贸市场是城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交易、方便生活的原则。农贸市场建设要发挥国有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逐步实现经营管理权与市场产权相分离。
  (二)属地管理原则。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市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市场的综合管理。各市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