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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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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龙政办发〔2006〕40号
【发布日期】 2006-03-28
【实施日期】 2006-03-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龙政办发〔2006〕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工作,2003年市政府颁发了《龙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1号政府令),有关部门出台并采取了一系列扶助政策措施,在解决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市残疾人多数分布在农村山区,加上受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等方面仍面临着许多困难。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05)10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推动残疾人扶贫工作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打造“平安龙泉”的重要内容。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扶贫工作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切实掌握广大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落实和完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残联组织应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济困的优良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帮助。
  二、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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