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曲政发〔2006〕33号
【发布日期】 2006-03-28
【实施日期】 2006-03-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曲政发〔200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曲省、市属煤焦生产运销企业:
  《曲靖市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12号)自2005年9月1日实施,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成立了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了相应的征收制度,全面开征了煤焦价格调节基金,为提高政府调控煤焦市场价格的能力,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和下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合理配置煤炭资源,调节煤炭市场供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针对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问题,经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就《公告》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