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06)1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体制机制转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行市政府领导下的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建立符合我市实际,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有效实施宏观调控需要的粮食流通新体制,确保粮食安全。 二、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在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导向作用,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在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由市政府制定具体政策,实施宏观调控。 积极培育多元化的粮食市场主体。改革后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是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基本载体,要按照公司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营,提高效益,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改革后退出国有资本的大部分中小粮食企业,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继续发挥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巩固提高。鼓励、支持和规范多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多渠道搞活粮食流通,繁荣市场。 建立完善的粮食市场体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在粮食集散地、交通枢纽,建立一批兼备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等多种功能的区域性粮食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规范市场环境和交易程序。已经完成批复立项的市场项目,要尽早落实国债资金,加快投资建设步伐,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快捷的交易平台,使之成为全市粮食市场体系的龙头。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粮食流通体系。 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市场主体多元化,又要严格入市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及经营者,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5)74号),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粮食收购经营活动。粮食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市场准入、诚信经营和粮油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取得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引导企业和粮食经营者合法经营,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强化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物价局和市粮食局采取控制粮食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粮食收购、销售、加工、储运、进出口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如实地向市县(区)粮食局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或压级压价。工商、物价、质监、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检验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