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并教办字〔2006〕1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经济区社会局,太钢、西山教育处,市属学校、厂矿中学、民办学校: 《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的规定》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材、教辅用书征订和使用管理工作,理顺征订发行渠道,彻底纠正教材、教辅用书征订、使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杜绝盗版教材、教辅用书在学校滥用现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課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巩固扩大素质教育成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和中小学教学用书编写、审查、使用、发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及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教材、教辅用书(包括教学用光盘、磁带等)。 第三条 太原市教育教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教材中心”)在市教育局领导下,按照国家、省有关征订、使用、发行教材、教辅用书的规定对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征订、使用、发行各类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进行监督、鉴定、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征订、使用、发行的教材、教辅用书,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 征订使用范围、管理办法、发行渠道 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材、教辅用书的征订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由太原市普通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选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和幼儿园教材; (二)根据教师、中小学生教学需要,经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推荐选用,从正式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