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湖湘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人民群众智慧与文明的结晶。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长沙,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生存状况堪忧。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乏人,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发动群众,组织开展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整个普查工作要争取在2006年完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市和区、县(市)两级名录体系。 (二)推动保护试点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新的工作,要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方式循序渐进。要在普查的基础上,选择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特色鲜明、处于濒危状态和工作基础好的项目作为试点。如:长沙湘剧、长沙弹词。试点要针对该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现状,制定保护标准和具体保护措施。通过试点,摸索出不同地域、不同层面、不同门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探索出符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的新思路和新办法,并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在全市全面展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