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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关于贯彻民政部等十九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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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民发〔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3-29
【实施日期】 2006-03-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民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关于贯彻民政部等十九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民发〔2006〕4号
 
 
各市民政局、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综治办、文明办、编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卫生局、团委、妇联、残联:
  最近,民政部等十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于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意见》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人口流动加速,贫富差距加大,家庭问题凸现,流浪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重视不够,履行职责不到位,投入不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数量少,设施落后,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不能完全适应情况复杂的救助管理工作需要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江苏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明确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以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建立完善救助保护机构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民政指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齐抓共管机制,创造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的良好环境,为促进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努力,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平安江苏、和谐江苏作出贡献。
  (三)主要目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力争到2007年,各省辖市依托救助管理站建立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功能齐全、保障到位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县(市、区)民政局依托省辖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因地制宜,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在社区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点。到2008年,全省基本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的早期预防干预、主动救助保护、医疗救治、心理矫治、教育管理、替代照顾、回归安置、定期回访等为主要内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水平和质量,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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