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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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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黔国资产权[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03-29
【实施日期】 2006-03-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有关部门,贵阳市国资委,各市(州、地)经贸委(局)、财政局,各监管企业:
  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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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和优化重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各市、州、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市、州、地经贸委(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各市、州、地人民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应当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明确。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充分的市场化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经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批准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批准权限的所出资企业。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竞买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并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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