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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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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池政〔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3-29
【实施日期】 2006-03-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池各单位: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工作质量,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1996)14号)和市委《关于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池办发(2005)22号),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池州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需要,促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政府把握全局、加强领导和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拓宽领域、创新方法,努力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完善信息工作报送制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和报送快捷高效。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及网络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是政务信息工作的专业科室,具体负责实施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池各单位为全市政务信息网络单位。各县、区政府办公室,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落实分管领导,配备专职信息员;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池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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