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区域内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报送 (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4)92号)的规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拟报备的企业年金方案。 (二)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含中央驻滇企业单独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报经办其养老保险业务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报送国家劳动保障部备案,但在滇的中央企业子公司需要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将集团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劳动保障部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复函”和子公司备案的函一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按劳社部发(2005)35号附件2的格式书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