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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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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6]28号
【发布日期】 2006-03-30
【实施日期】 2006-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天津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站在新起点、再创新优势、实现新跨越”的要求,以提高认识、科学规划、属地管理、严格监督为原则,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为目的,以加强城市绿地建设和生态保护为重点,与巩固环保模范城市成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联动,形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功能健全、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
  二、工作目标
  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05]43号)精神,到2008年底,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生态环境、市政设施、景观保护及园林建设等各项指标全面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一步提高绿化景观水平,实现城市绿地系统均衡布局,建设宜居的城市环境。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设完善的法规体系,实现规划建绿。
  推进城市绿化立法,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在《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天津市公园条例》、《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立法,制定并完善《天津市城市绿线管制办法》,完善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
  编制《天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推进规划建绿。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编制完成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城市绿化现状制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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