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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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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国税办函[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3-30
【实施日期】 2006-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我省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有关编码规则的要求,省局重新编制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编码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必须按照《编码规则》的要求,对现有征管软件中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全面的清理(不含2006年1月1日前已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凡企业纳税人识别号重码的,必须重新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取得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并在现有征管软件中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个体工商业户重码的,应按补码规则补码,并在现有征管软件中变更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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