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我省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有关编码规则的要求,省局重新编制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编码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必须按照《编码规则》的要求,对现有征管软件中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全面的清理(不含2006年1月1日前已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凡企业纳税人识别号重码的,必须重新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取得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并在现有征管软件中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个体工商业户重码的,应按补码规则补码,并在现有征管软件中变更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