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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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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06〕111号
【发布日期】 2006-03-30
【实施日期】 2006-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促进工作,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健全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二)继续扶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含国企改革中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退养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离岗退养人员、协保人员和续保人员);曾经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事业单位改制、关闭、撤销后分流进入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45”大龄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具体项目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或非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营的,按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由财政进行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比照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处理,对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国企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签订劳务协议,下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城镇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至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城镇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的,凭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享受与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样的优惠扶持政策。
  3.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和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继续援助困难人员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一定比例优先安排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要带头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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