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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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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03-30
【实施日期】 2006-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统计是国民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统计部门不断深化统计改革,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襄政办发[2006]1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督体系,加强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的功能运行和信息共享,提高宏观调控水平”。随着形势的发展,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对统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统计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统计工作,保障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能,维护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各镇(办、区)必须明确一名主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分管统计工作。市直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都要明确统计负责人,主动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要选配好各级统计人员,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配备1-2名有事业心、责任感强的专兼职统计人员。镇(办、区)统计助理的配备必须征求市统计局的意见,统计助理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和《统计从业资格证》等条件。村一级的统计工作,由村会计(站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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