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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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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内卫法监字〔2006〕109号
【发布日期】 2006-03-30
【实施日期】 2006-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卫法监字〔2006〕109号
 
 
各盟市卫生局,呼铁局、包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和2005年化妆品专项整治情况,卫生部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并下发,请各地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研究落实今年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4月1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我厅将根据各盟市的整治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对各盟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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