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惠及面,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1)6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企业中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下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的其他特殊参保对象。 本市按规定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比照企业职工办法参加。 二、缴费办法 (一)缴费标准由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组成: 1.缴费基数在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及以上至60%以下范围内根据参保人员本人同期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企业应按实申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企业缴费基数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缴费比例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企业和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确定。 (二)参保人员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