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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保监局关于印发《保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30
【实施日期】 2006-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保监局关于印发《保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现将《保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保监局负责辖内下列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2、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3、保险公估公司分支机构;4、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5、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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