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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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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03-30
【实施日期】 2006-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9号),设置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能。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出的职能
  (一)将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不含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下同)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全省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省经济委员会。
  (二)将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能划归省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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