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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中禁止使用粘土砖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郯政发〔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3-30
【实施日期】 2006-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中禁止使用粘土砖的通知
郯政发〔2006〕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推进全县新型墙材革新步伐,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9]72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发改环资[2004]2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临政办发[200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工程建设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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