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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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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3-30
【实施日期】 2006-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合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经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批准,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土地租金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设定使用年限、土地利用条件、建筑容积率和土地还原利率,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的级(类)别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别分用途的或商业用地区段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平均价格;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是指规定的各商业用地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二、基准地价主要作用:
  (一)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地价水平和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
  (二)进一步评估宗地价格的依据;
  (三)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变化趋势,为土地使用者投资与开发决策提供依据;
  (四)政府征收土地税赋的依据;
  (五)对土地利用、流转进行引导。
失效日期:20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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