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船舶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琼发改收费[2006]402号) 海口鑫海纳港航技术服务中心: 报来《关于执行船舶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情况汇报既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海口鑫海纳港航技术服务中心(原海南海员技术服务中心)试行我厅琼发改价管[2003]289号文规定标准期满,经研究,现重新核定你中心船舶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你中心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垃圾接收处置服务,其收费项目及标准按《船舶残余油类物质、垃圾接收处置服务收费标准表》(见附表一)执行。 二、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按《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见附表二)执行。 三、以上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你中心必须严格按业务规程,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借助海事行政执法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你中心收费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