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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船舶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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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发改收费[2006]402号
【发布日期】 2006-03-30
【实施日期】 2006-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船舶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琼发改收费[2006]402号)
 
 
海口鑫海纳港航技术服务中心:
  报来《关于执行船舶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情况汇报既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海口鑫海纳港航技术服务中心(原海南海员技术服务中心)试行我厅琼发改价管[2003]289号文规定标准期满,经研究,现重新核定你中心船舶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你中心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垃圾接收处置服务,其收费项目及标准按《船舶残余油类物质、垃圾接收处置服务收费标准表》(见附表一)执行。
  二、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按《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见附表二)执行。
  三、以上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你中心必须严格按业务规程,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借助海事行政执法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你中心收费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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