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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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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6〕79号
【发布日期】 2006-03-30
【实施日期】 2006-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30号)精神,为推动“双高普九”,落实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加快实施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导评估的内容与标准
  省、市、县三级评估工作均按照《福建省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要点》(以下简称《评估要点》)和《福建省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开展。
  二、督导评估的程序
  (一)县级自评
  1、建立自评机构。成立由县(市、区)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副县(市、区)长任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订自评工作计划,协调有关事宜,开展日常工作。
  2、自评工作过程。县(市、区)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初应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评估指标分解到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并督促对照指标要求加强过程管理,抓好落实。年终,县(市、区)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对照评估标准,对全县(市、区)教育工作进行认真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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