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转发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琼财非税[2006]374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取得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高校学生毕业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除按照财综[2006]7号文件规定免交有关收费项目外,同时还免交有关省政府、省财政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