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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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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劳社保发〔2006〕48号
【发布日期】 2006-03-31
【实施日期】 2006-03-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北京市社会保险稽核实施细则》(试行)(京劳社保发(2004)87号,以下简称《细则》)下发后,对我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规范操作起到了较大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对群众举报类案件的处理,在受理和实施稽核的操作方面进行了规范。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做好社会保险稽核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社会保险举报类案件,要区分举报内容是否涉及举报人本人。不涉及举报人本人的举报类案件,按照 《细则》的要求,将被举报单位列为重点稽核对象实施稽核;举报内容涉及举报人本人的案件根据情况可以按照“终(中)止执行”或“处理举报办结”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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