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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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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财购〔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3-31
【实施日期】 2006-03-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
  湖南省内代理机构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需要审批或者确认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负责审批或确认其资格,我厅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申请人须向我厅提供下列资料:
  1、代理机构营业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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