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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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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2006]39号
【发布日期】 2006-03-31
【实施日期】 2006-03-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39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伊犁河新区管委会:
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制定的《伊犁州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伊犁州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伊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伊犁州直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伊州政办[2005]104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州直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在州直区域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依法在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
  第三条  各县市、口岸伊犁河新区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监察、司法、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总工会、银监督会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口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承担该地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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