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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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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3-31
【实施日期】 2006-03-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1号)和《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长府发〔20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和社会捐助、政府补助为辅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主要提供住院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具有长春市城区(双阳区实行独立统筹)非农业户口并在城区居住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区居民、因投奔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市区的老人(迁入时间满二年)以及在城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城区被征地农民(包括自理口粮户、已经征地没有办理手续的农民)等都可以单位、家庭为单位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五条 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以家庭、单位缴费为基金来源主要渠道;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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