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安顺市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顺市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饮用水源水污染,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地表水源和饮用水地下水源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源。 城镇公用自来水厂和企业自来水厂的取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其他取水水源为分散式饮用水源。 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的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水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保证和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 <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