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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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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30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5]2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为下列人员:
  1、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2、办理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及进城创业且已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农民劳动者。
  上述三类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贴息)。
  4、对处于创业发展阶段、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5、经设区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给予的财政贴息指:
  1、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而享受的全额中央财政贴息;
  2、第二条第三款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3、第二条第四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享受100万元额度以内的50%财政贴息(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4、第二条第五款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享受享受100万元额度以内全额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5%,地方财政负担75%)。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省、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就业服务机构成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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